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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新修订的《陕西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06修订)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新修订的《陕西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杨凌区司法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为了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在我省司法行政机关正确实施,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全面推进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现将省厅研究修订后的《陕西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严格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陕西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规范我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的实施与监督,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便民利民,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国务院有关决定、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主体、条件、程序、期限,依法应当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设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并对行政许可行为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许可事项活动进行有效监督。
  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在行政许可的实施与监督工作中,应当按照权责明确、分工配合的原则,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由法定的内设相关业务职能机构承办;需要由上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共同实施和监督的,按层级职权配置分工负责、分段实施、共同监督;有关行政许可的文件、文书及证件,一律以实施机关的名义对外发布或者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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