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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机局关于下发山西省农机检验员、考试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3、农业机械拥有量2千台以上、5千台以下的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配备农机检验考试员不得少于4人;
  4、农业机械拥有量5千台以上的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配备农机检验考试员不得少于5人;
  第六条 农机检验考试员的申报条件:
  1、从事农机监理工作3年以上的在编在岗人员;
  2、具有工程类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达到中级以上相关工人技术等级;
  3、熟悉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独立工作能力;
  4、熟练掌握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技术并持有大中型方向盘式及手把式农业机械驾驶证且驾龄在一年以上;
  5、了解农业机械的基本构造及工作原理并具有一定的农机维修知识。
  第七条 农机检验考试员的具体申报程序:
  1、经所在单位推荐;
  2、市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审查其申报资格;
  3、省农机监理总站统一进行培训和考核;
  4、经考核合格,核发《山西省农机检验考试员证》。
  第八条 农机检验员的资格认证工作每六年进行一次。
  第九条 农机检验员必须每两年考核一次。
  第十条 农机检验考试员工作时必须佩带《山西省农机检验考试员证》;农机检验考试员证件由省农机监理总站统一制发。
  第十一条 农机检验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发证单位取消其检验考试员资格并收回农机检验考试员证件。
  1、已调离农机监理工作岗位;
  2、退休;
  3、受到刑事处罚;
  4、两年一次的考核不合格;
  5、其它违反农机监理有关政策;
  6、考试中故意刁难考试人员的;
  7、索取或收受考试人员贿赂的;
  8、玩忽职守,造成过失的;
  9、违反考试制度的。
  第十二条 因农机检验考试员过错导致农机伤亡事故发生和驾龄在三年以下的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发生重大农机事故的,在事故调查处理时要对驾驶证核发情况实行倒查,因农机检验考试员的过错导致重大农机事故的发生,由发证单位取消其考试员资格并收回农机检验考试员证件,其所在单位的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其行政处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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