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机局关于下发山西省农机检验员、考试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农机监字〔2006〕2号)
各市、县农机局:
为加强我省农机监理队伍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农业部41、42、43号令和两个“业务工作规范”,真正做到依法行政,省局制定了《山西省农机检验员、考试员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贯彻执行。
附件1:山西省农机检验员、考试员管理办法
附件2:山西省农机检验员考试员审批表(略)
二○○六年二月八日
附件1:
山西省农机检验员考试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和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考试工作,加强对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员考试员(以下简称农机检验员考试员)的管理,根据农业部《
拖拉机登记规定》《
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机检验员考试员是指在我省农机监理队伍中专门从事对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进行技术考核及对农业机械技术检验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农机检验员考试员的工作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技术考核及农业机械的技术检验工作。
第四条 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执行国家标准GBl6151.1-16151.13-1996《农机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考试执行农业部《
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农机检验员考试员的配备标准:
1、市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配备农机检验考试员不得少于3人;
2、农业机械拥有量2千台以下的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配备农机检验考试员不得少于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