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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机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农业机械牌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根据各市农机安全监理所申报情况安排厂家生产牌、证,在10个工作日内各市农机安全监理所到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领取牌、证。在领取时需经省站主管领导审核批准。
  第十条 牌证订制坚持先交款后申报或先申报后携款领取牌、证的原则。

第三章 牌证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发放牌机构代码:太原市01、大同市02、阳泉市03、长治市04晋城市05朔州市06晋中市07运城市08忻州市09临汾市10吕梁市11
  第十二条 拖拉机证书编号:编号设立为12位数,从左往右顺序,前1、2位数为省代码,3、4位数为市代码,5、6位数为县代码,后6位数为登记证书编号。
  第十三条 拖拉机号牌编号:编号设立为5位数,从左往右顺序,上面为发牌机构代码(前面加晋),下面5位数为流水编号。
  第十四条 拖拉机号牌、联合收割机号牌、临时号牌、号牌架(包括固封螺钉)由县(市、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安装,号牌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拖拉机号牌、联合收割机号牌每两块为一付,前后各一块,前号牌安装在前端中部或偏右,后号牌安装在后端中部或偏左,清晰易见;
  二、号牌无任何变形和打孔,横向水平,竖向基本垂直于地面;
  三、金属号牌须用号牌架和固封装置固定;
  四、临时号牌应随车携带或帖在挡风玻璃内右上角;
  第十五条 带车厢的农业机械应在后厢板喷涂号牌号码放大号,内容、字体与号牌相同,颜色与底色反差要大,放大2倍。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随意设置、安装号牌,喷印标图,印发证件。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转借、挪用、伪造、涂改牌证。未经核发机关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准拆卸、扣留牌证。
  第十八条 牌证丢失,农业机械使用人须及时向所在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补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经审查核实后,按规定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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