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机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农业机械牌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农机监字〔2006〕3号)
各市农机局:
为了规范农业机械牌证使用管理,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省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了《山西省农业机械牌证管理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山西省农业机械牌证管理办法》
二○○六年二月十六日
附件:
山西省农业机械牌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机械牌证(以下简称“牌证”)使用管理,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维护农业机械所有者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牌证是: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所使用的拖拉机号牌、联合收割机号牌、临时号牌、拖拉机登记证书、拖拉机行驶证、联合收割机行驶证、拖拉机定期检验合格证标志、拖拉机驾驶证。
第三条 牌证的分类、式样、注册编号及代号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NY345.1、NY345.2、NY346、NY347.1、NY347.2-2005)执行。
第四条 牌证由山西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按农业部规定的统一标准到指定的厂家制作,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制作。
第五条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理机构、农业机械使用人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牌证订制
第六条 牌证订制实行凭单式上报或网上申报,并有专人负责。
第七条 每月15日(节假日顺延)为牌证订制统一上报日。
第八条 各县(市、区)农机安全监理站根据工作需要,拟定所需牌证的数量,上报市级农机安全监理所,经市农机安全监理所审核汇总后,统一上报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