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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9日)修正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号)


   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已经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6月15日

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
(2006年4月26日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6年5月26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制定和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实现本市城市建设发展战略目标,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和配合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对城市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武汉城市规划委员会,负责审议下列事项:
  (一)城市总体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市级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
  (二)重点镇和中心镇及其他重点发展地区规划以及专业规划;
  (三)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了派出机构的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和东湖风景名胜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法定图则;
  (四)重大项目规划和重点地区建设项目规划;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武汉城市规划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作为规划审批与决策的主要依据。
  武汉城市规划委员会的组成、议事规则等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五条 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规划管理。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该派出机构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指定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未设立派出机构的区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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