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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对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工作程序

  (一)申报

  符合领取生活费条件的未参保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由企业统一组织申报,并报企业主管部门核准汇总,然后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向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市或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已经废业的企业,由原主管部门组织申报。

  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申报需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原件,无原件的需提供企业申请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盖章确认的书面证明。

  2.目前正在生产经营的企业,需如实填写《集体企业经营、参保能力认定表》,并提供上年度的财务总帐及财务年终决算报表。

  3.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企业和个人未参保的证明材料。

  4.填报《退休人员领取生活费名册》。

  5.填写《领取生活费审批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已办理的退休手续和职工档案。

  6.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审核

  采取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审核方式。各县(市)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所有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审核发放工作。市区按分级管理原则,市本级负责市属以上未参保企业退休人员的审核发放工作,各区负责区属及乡(镇)、街办未参保企业退休人员的初审工作。各区的审核工作结束后,需将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连同职工档案上报市政府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

  (三)公示

  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由市民政局组织各区民政局按退休人员实际居住地即社区张榜公布,公示时间为7天。

  (四)报批

  审核通过并经公示无异议的具备申领生活费资格人员,由市民政局按社区重新登记造册,统一报市政府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时报省劳动、民政、财政部门备案。

  (五)发放

  各县(市)区民政局要依据已批准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名册为其本人制发《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费领取证》,并按月发放生活费。市民政局将通过建立“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网络信息管理系统”对符合领取生活费条件人员实行计算机信息网络化管理。

  《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费领取证》实行年审制度。对领取生活费的人员,由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实行动态管理。对已亡人员,从死亡的下月起停发生活费。已死亡人员的名单要及时反馈给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并上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同时停发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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