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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对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对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2007〕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直属机构,有关企业,开发区:

  《关于对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

关于对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的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吉政办发[2006]33号),完成好对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范围及标准

  (一)企业范围

  2003年12月31日前,即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前,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企业。

  (二)人员范围

  上述企业中于1995年12月31日前,经县(市)区及县(市)区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正式招工手续,于2006年12月3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任何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包括与原企业已经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从2007年1月1日起,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发放生活费。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保的城镇集体企业的职工,要积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参保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从审批下月起,按城市低保标准发生活费。5年以后的新退休人员,仍未参保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可按低保标准一定比例逐年适当递减。

  (三)生活费标准

  生活费标准按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放,并随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而调整。

  按月领取的生活费应计入家庭收入,已退休人员领取生活费后,其家庭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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