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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研发中心建设提高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

  四、强化产学研结合机制,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七)推动多种形式的产学研结合,鼓励各种科技力量进入企业
  大力实施产学研相结合的科技创新活动,建立产学研各方优势互补、利益共享的技术合作机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以企业研发中心为平台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开展联合、协作,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科研力量以各种形式进入企业研发中心,支持、引导和规范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科技人才到企业研发中心兼职,参与企业的创新活动,共建研发中心。鼓励企业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合作开展企业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的合作培养,支持企业选送各类创新人才到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进行定向培养,鼓励高等院校为企业开办具有针对性的相应学科和专业技术课程班,培养企业急需的各类创新人才。
  五、营造有利于企业研发中心建设的良好环境
  (八)健全组织领导和工作机制
  建立企业研发中心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由市领导挂帅,市科技局、发改委、工业经济发展局、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局、财政局、地税局、人事局等部门参加,统一领导全市的企业研发中心建设。成立市企业研发中心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市科技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综合服务,各有关部门要发挥优势,形成合力,保障全市企业研发中心建设的顺利进行。同时,要建立专门的政策、信息对接机构,加强与国家、省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收集汇总国家、省各类政策,分析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指导、服务我市企业研发中心建设。
  (九)加大对企业研发中心建设的投入
  各级财政都要不断加大对企业研发中心建设的支持力度,支持企业以研发中心为平台加强研发和技术创新。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对研究开发的资金投入,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经费投入的有关规定,大中型企业的技术开发费用应占当年销售收入的2%以上,其中建有市级以上研发中心的应达到3%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开发费用占当年销售收入的比例要达到5%以上。要把研发投入和企业研发中心建设作为企业申请政府科技经费支持的重要条件。支持社会资金投入企业研发中心建设和研发活动。
  (十)认真落实促进企业科技创新的各项优惠政策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促进企业科技创新的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使我市企业能够及时了解、用好政策。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购买国内外专利技术的支出,可按照税法规定计入成本费用。企业新购进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施行加速折旧;凡投资于符合于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企业科技培训的费用按规定计入成本,在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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