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力加强企业研发中心建设,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
(四)加强组织引导,鼓励企业建立研发中心
我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研发中心建设的指导,企业要认清形势、更新观念,真正把企业发展从单纯依靠扩大投资、过度消耗资源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与创新的道路上来。大中型企业和有条件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都要设立研究开发机构。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不同类型的研发中心。企业的研究开发机构要有一定数量的专兼职研究开发人员和稳定的研究开发经费,具有开展研究开发活动相适应的设备和场地。经省认定的企业研发中心享受省级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十一五”期间,将金龙集团、华兰公司、科隆公司、新航集团、环宇电源等具有一定技术优势的企业作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培育对象,加快推进伯马集团“高温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飞集团“冷藏车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飘安公司“医用卫生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瑞丰公司“信息化学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拓新公司“核苷工程 (技术)研究中心”的创建。引导新航集团、科隆电器、安美公司、飘安集团建立博士后工作站。积极培育力特公司“多晶硅薄膜太阳能电池实验室”、飘安集团“聚乳酸医用材料制品实验室”、华源公司“聚四氟乙烯膜材料系列制品实验室”、久立公司“高纯度稀有金属提炼实验室”。
(五)充分发挥企业研发中心的作用
企业研发中心是企业或行业自主创新的基地,企业要结合发展战略,针对发展中面临的关键技术难题,组织力量开展科研攻关,开发具有先进水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和新工艺,提升产品质量功能和产业的层次,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企业研发中心开展的科研攻关课题,符合条件的,将优先推荐、列入各类国家、省、市科技计划,给予重点支持。市级研发中心每年组织申报科技计划项目不少于2项;省级以上研发中心每年组织申报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不少于1项。同时,对研发中心在科技成果申报、专利申请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六)加强企业研发中心的对外开放
鼓励企业研发中心走出去,将研发平台延伸到市外、省外和境外,与省内外的研发机构开展技术合作,利用外部科技资源为企业技术创新服务。支持企业研发中心扩大产品和技术出口,对其给予信贷和出口退税等政策性扶持。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科技计划重点项目、国家重点技术装备研究开发项目和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的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可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