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邯郸市职工劳动模范管理规定


  第十条 市直部门、系统自行或联合表彰,以及以市政府或其它名义表彰的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均不享受市级职工劳动模范待遇。

  第十一条 向省直部门、系统推荐享受市级职工劳动模范待遇的先进人选时,须执行以下工作程序:

  (一)按照省评选先进集体和个人文件的有关规定,成立评选先进领导小组制定指标分配方案征求市总工会、市人事主管部门的意见。

  (二)推荐单位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民主推选候选人,并进行公示。

  (三)将拟上报的先进人员名单等材料, 分别送市总工会、市人事主管部门审核。

  (四)召开评选先进领导小组会,汇报评选工作开展情况,审定上报人员名单。

  第十二条 省直部门、系统表彰的职工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同时具备由主管部门与省总工会、省人事厅联合表彰;在当年获得先进荣誉称号的《表彰决定》中,明确规定了享受市级劳模待遇这两个条件的,可凭荣誉证书原件,换发《邯郸市劳动模范荣誉纪念证书》。

  第十三条 市总工会采取多种形式筹款,每年对生活特殊困难的市级职工劳模实施救助。需市财政安排劳模救助款时,由市总工会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支付。

  第十四条 市总工会和劳模所在单位工会,每两年对职工劳动模范的思想、政绩、廉洁等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

  第十五条 违反上述有关程序和规定的,不予换发《邯郸市劳动模范荣誉纪念证书》;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给予单位主要领导和责任人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依法保护职工劳动模范的合法权益,严肃查处歧视、迫害、打击报复劳模的行为。

  第十七条 职工劳动模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撤销其荣誉称号:

  (一) 伪造先进事迹, 骗取劳模荣誉称号的;

  (二) 被推荐时隐瞒严重错误的;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