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推荐单位根据分配名额自下而上、民主推荐产生,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逐级上报。被推荐人是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主要负责人的,上报前应征求其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意见。
(三) 各县(市、区)、市各对口单位按规定审核被推荐人。
(四) 劳动模范评选工作机构通过媒体公示被推荐人选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七日。
(五) 劳动模范评选工作机构根据核实情况和公示结果,提出拟表彰名单,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审定。
第九条 凡被评为职工劳动模范者,由市政府发给荣誉证书和奖章,由所在单位给予劳模本人一次性奖金奖励。同时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所在单位每年为劳动模范进行一次身体健康检查,费用由单位支付。
(二)所在单位对当年被评为市劳动模范的职工,准予休假十四天,并且每年组织在职劳模疗休养一次。休假、疗养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疗休养所需费用按规定报销。
(三) 所在单位对劳动模范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期间,六个月内照发工资;六个月以上的按本人原工资或者前三个月的月平均工资75%的标准发给伤病救济费。
(四)劳动模范一般不安排下岗,已下岗的在三个月内安排适当工作。因企业停产或破产、事业单位撤销造成劳模下岗或失业的,由劳模所辖县(市、区)政府或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安排再就业。劳模配偶及其子女的就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解决。
(五)在评聘技术职称和工人技师时,劳动模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六)劳动模范本人报考本市中专学校,可降低一个分数段录取。
(七)劳动模范在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称号的,从退休后的第二个月起,由所在单位按时足额发给荣誉津贴。单位改制、合并或被兼并的,由改制、合并或被兼并后的单位按时足额发放。单位破产、撤销的,由市政府确定的机构发放。
(八) 荣获一次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退休后每月发给荣誉津贴40元;获两次称号的,发给 60元;获三次称号的,发给 100元。所需经费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的,由同级财政支付属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且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由本单位在自有资金中列支解决属于企业的,由企业自行负担。
(九)省部级以上职工劳动模范享受国家和省政府(2005)第11号省长令中规定的各项待遇,劳模的医疗费按政策规定和现行开支渠道据实报销。市级职工劳动模范所在企业,须为劳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参照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报销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