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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职工劳动模范管理规定

邯郸市人民政府令
(第113号)


  《邯郸市职工劳动模范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3月16日第5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赵国岭
二00七年六月七日


邯郸市职工劳动模范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职工劳动模范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劳动模范的骨干带头作用,依据《河北省职工劳动模范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邯郸市辖区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

  第三条 市级职工劳动模范是指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确定,并由市政府命名的劳动模范。企业人员称劳动模范,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称先进工作者。

  第四条 市总工会负责职工劳动模范的统一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工会、市各对口单位工会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每二至三年召开一次职工劳动模范命名表彰大会。对成绩突出的,可适时命名表彰。

  第六条 评选职工劳动模范的比例为全市职工总数的万分之三。一线工人和一般工作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劳模总数的55%;教育、科研、技术、文化、卫生等系统人员占30%;县科级领导干部和企业经营者不高于15%。

  第七条 职工劳动模范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模范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规范;

  (三)爱岗敬业、艰苦奋斗、勇于创新、甘于奉献,在本职工作中业绩突出,处于全市领先水平,受到群众拥护。

  第八条 评选职工劳动模范的程序:

  (一) 职工劳动模范的评选名额,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机构,根据各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水平和市有关部门、单位的具体情况及职工人数提出,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并在表彰大会召开前两个月下达到各县(市、区)和市有关部门、中央和省驻邯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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