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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产业集群发展的意见

  (二)主要任务
  1.制冷产业集群
  计划投资32亿元,到2010年,预计销售收入340亿元,年均递增26%;利税23.89亿元,年均递增25%。本地配套率达到35%。
  2.电池产业集群
  计划投资44.5亿元,到2010年,预计销售收入105亿元,年均递增30%;利税15.6亿元,年均递增30%。本地配套率达到33%。
  3.起重装备产业集群
  计划投资88亿元,到2010年,预计销售收入204亿元,年均递增30%;利税25亿元,年均递增26%。本地配套率达到65%。
  4.汽车及零部件产业集群
  计划投资45亿元,到2010年,预计销售收入108亿元,年均递增35%;利税9亿元,年均递增30%。本地配套率达到60%。
  5.振动机械产业集群计划投资40亿元,到2010年,预计销售收入110亿元,年均递增31.5%;利税18.4亿元,年均递增32%。
  6.医疗器械产业集群
  计划投资17亿元,到2010年,预计销售收入85亿元,年均递增31%;利税10亿元,年均递增30%。
  7.纺织产业集群
  计划投资26亿元,到2010年,预计销售收入100亿元,年均递增32.5%;利税25亿元,年均递增26%。
  四、政策措施
  (一)依托园区、产业集聚区提速发展产业集群。通过加快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全面整合现有资源,形成统筹规划、特色鲜明、配套完善、错位发展的集群布局体系。重点培育主业突出、产业链长、辐射带动广、综合竞争力强、环境污染小的特色产业集群。通过政策导向,引导七大产业集群龙头企业、配套企业向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聚集,合理布局,发展壮大。
  (二)强力打造集群龙头企业。鼓励龙头企业依靠自己雄厚的技术实力、成熟有效的市场营销和管理经验,争创中国名牌产品,建立国家级(工程)技术研发中心,专注市场和技术开发,着力做好市场营销,拓宽产品覆盖面,着力做好整机生产,并逐步把零配件交给配套企业生产,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创新带动和市场开拓作用,政府的各类资源要优先向龙头企业倾斜。对集群内龙头企业当年综合实力进入全国同行业前10名,实际交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增长20%以上,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鼓励国内行业龙头企业和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中国出口品牌企业及境外企业进入产业集群内直接投资兴办企业。对引进技术含量高、产业关联度大、带动作用明显、市场竞争力强、经济效益好的优势项目,按《新乡市鼓励投资优惠办法》(新政〔2004〕25号文件)在土地、资金等方面给予扶持。鼓励龙头企业扩大对外合作,通过联合重组,进一步扩大规模,提高竞争能力。对产业集群内龙头企业重组后扩大规模或形成新的龙头企业,按其当年新增企业所得税收地方留成纯贡献额的20%先征后支持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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