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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机局关于全省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继续换发新牌证和2007年度检审验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农机局关于全省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继续换发新牌证和2007年度检审验工作的通知
(晋农机监字[2007]2号)


各市农机局:

  为了进一步强化我省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提高农业机械安全运行技术状态和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行车素质,切实为提高我省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作出应有贡献。根据“道交法”及其“实施条例”,农业部第42号、43号部长令和《山西省农机化条例》,结合我省2006年度启用换发新牌证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全省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继续换发新牌证和2007年度检审验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范围及时间
  换发新牌证和年度检审验工作同时进行。凡2006年未换发新牌证的拖拉机(含变型拖拉机下同)及其驾驶人员2007年必须换发新的拖拉机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登记证书及检验标志,2007年10月底之前换发结束,在此之前,旧牌证继续有效,从2007年11月1日起旧的拖拉机驾驶证、号牌、行驶证一律废止。未申领和换发新牌证的拖拉机,禁止上道路行驶或参加其它作业,旧牌证由市农机监理所收回集中销毁。
  2006年度已换发新牌证的拖拉机只进行年度检验工作。

  凡目前在农机部门注册领取的拖拉机牌证及其驾驶证和公安交警移交的拖拉机牌证、驾驶证均属换牌证和检审验范围。

  联合收割机及其驾驶员只进行检审验,其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暂不换发,待另文通知。

  对2006年度已换发新驾驶证的人员只进行安全教育,不进行审验工作。

  二、新牌证的使用标准
  新牌证由省总站在农业部指定的厂家统一制作,使用农业部451号公告的行业标准规定的号牌(NY345.1(2)-2005)、行驶证(NY347.1(2)-2005)、驾驶证(NY346-2005),登记证书,检验标志。

  三、换发牌证的工作程序
  换发牌证的工作程序仍按省农机局“晋农机监字[2006]7号”文件第三条执行。已换发新牌证只参加检验的拖拉机(含联合收割机)只填写《山西省拖拉机检验表》,进行技术检验即可。所有换发牌证和检验合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在行驶证副证上加盖2007年检验合格章,并发放检验合格证。对换证审验合格的驾驶员在其驾驶证副证栏内加盖审验合格章,有效期至2013年。同时要换发拖拉机驾驶员违章记分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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