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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和规范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五、交通征稽机构对拖欠、逃缴养路费的车辆,除补征应缴费额、加收滞纳金外,还要按照《黑龙江省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之规定,对缴费义务人予以处罚。
  六、规范养路费征收计量核定办法。在国家出台新的养路费计量核定办法之前,严格按照现行计量核定的有关规定,规范养路费计量标准。对在我市道路行驶的征收吨位不足的外省籍车辆,征稽机构要根据国家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核定原则,按照我省征收标准补征当月吨位不足部分的养路费;对在我市道路行驶的外省籍车辆,其累计优惠征收幅度超过应缴全费25%的,由征稽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及我省征收标准补征差额部分养路费。
  七、加强车辆的报停和票据管理。新增车辆可以办理报停手续,年累计报停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养路费缴(免)费凭证是缴费行车凭证,必须随车携带。凡遇与国家统一的票据样式不一致的或填写内容不全的,视为无效凭证,按规定补征当月养路费,由原征稽地予以退费。
  八、改进征收方式,提高便民服务水平。交通征稽机构要积极采用先进的征收方式,最大限度地为车主缴费创造便利条件。要提高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公开征收依据、征收标准、业务流程、咨询和投诉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九、清理外挂车辆工作,从7月1日至10月8日。在此期间主动回迁的,可按我省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政策。对无视有关规定,有意偷、逃车辆养路费,不办理回迁或继续异地落户的,按《黑龙江省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针对当前车辆外挂日益严重的状况,交通、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要严把车辆落户、转出关;各级交警、交通征费、运管稽查人员要恪尽职守,依法行政,对拒缴、漏缴、迟缴交通规费或拒绝回迁车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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