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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主城区建筑垃圾消纳场和建筑垃圾运输专项整治的通知

  (二)整治违章处置建筑垃圾的运输车辆。

  1.清理主城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情况。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和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要立即着手对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进行全面清理,将车辆牌号、车辆权属单位(车主)、车辆密闭装置状况、运输违章受罚等情况逐一登记,拍照建档。

  2.严格建筑垃圾准运审批。市政环卫部门在办理《建筑渣土准运证》工作中,必须认真审查从事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车况,对提供信息不全的、车辆密闭装置破损的、工地运输条件不达标的、车辆多次严重违章的不予办证,已发《建筑渣土准运证》的要收回重审。密闭装置破损的车辆应到具有相应资格的汽车维修厂家进行维修,达到密闭标准的方可申请办证。

  三、工作职责

  (一)市市政委牵头负责主城区建筑垃圾消纳场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专项整治工作。具体负责建筑垃圾密闭运输的执法监督管理,按照《重庆市城区建筑渣土清运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建筑渣土准运证》的审核发放和使用管理,协调、检查和督促主城各区人民政府以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认真落实专项整治工作,并向市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向社会通报有关情况。

  (二)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和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项整治工作,制订切实有效的整治方案,落实有关部门责任,确保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市建委牵头负责建筑施工工地扬尘和噪声污染控制工作,要依法规范建筑施工行为,督促建筑施工单位落实文明施工措施,规范施工管理。

  (四)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场设置的选址定点,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依法查处违章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行为。

  (五)市公安局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专项整治工作,对妨碍、阻挠专项整治工作的行为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置;对利用黑恶势力破坏、阻挠专项整治工作的,要从重从快依法打击。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市公安交管局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对主城区道路上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进行监管,对超载运输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七)市交委要依法加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运输许可审查监管,对市公路运输总公司等建筑垃圾重点运输企业要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对严重违章的企业和车辆,应取消其营运资格,吊销其运输许可证,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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