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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主城区建筑垃圾消纳场和建筑垃圾运输专项整治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主城区建筑垃圾消纳场和建筑垃圾运输专项整治的通知
(渝办〔2007〕53号)


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强主城区建筑垃圾消纳场和建筑垃圾运输管理,规范建筑垃圾处置行为,遏制当前主城区建筑垃圾违章处置的势头,确保今年主城“蓝天行动”目标的实现,根据2007年6月6日市政府专题会议精神,决定从即日起对主城区建筑垃圾消纳场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进行为期一个月的专项整治。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主城区易撒漏物质实行密闭运输的通告》(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的有关规定,通过对主城区范围内建筑垃圾消纳场进行整治,达到建筑垃圾消纳场规划设置合理,冲洗控尘设施完备,进出口道路硬化,环境卫生管理规范;通过对主城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进行全面清理和整治,建立严格的建筑垃圾准运证制,实现建筑垃圾运输整洁、文明,为构建和谐重庆创造良好环境。

  二、整治内容和措施

  (一)整治违章处置建筑垃圾的消纳(含建筑垃圾倾倒和回填,以下同)场。

  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和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要对其行政区域内的各建筑垃圾消纳场进行普查,分类登记造册,对违章处置建筑垃圾的消纳场按下列情况予以整治:

  1.对已经行政许可但未按要求规范营运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暂收回《建筑垃圾消纳场许可证》,限期整改,整改验收合格后再予发还。

  2.对未经行政许可,控尘条件基本具备的建筑垃圾消纳场,责令其暂停营业,限期整改。一是限期完善控尘设施设备;二是限期完善有关申报手续,按程序审批,经行政许可审批后方可恢复营运;三是对在规定限期内达不到整改要求的予以关闭。

  3.对完全不具备控尘条件的建筑垃圾消纳场立即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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