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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意见(试行)的通知


  (五)分类管理,完善行政主管部门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管职能。对一般性行业实行“非禁即入”的原则,严格监管从业过程;对涉及公共利益、环境保护、特殊自然资源开发或公共安全的特殊行业,实行审批和监管并重的原则。各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上述原则认真清理审批项目和监管范围,重新界定不同类别的审批项目和监管内容、程序,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示。

  (六)法律和法规明文规定的前置审批或审查项目,审批实施机关应依法告知申请人。对于行政机关未履行告知义务,造成申请人相应经济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鼓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级部门积极探索以例外前置审批取代普遍前置审批、以并联审批取代逐项审批和以登记备案制取代行政审批制等审批体制改革,条件成熟后及时在部分区域、领域开展试点。

  (七)对于依法必须实行从业者数量限制的行业,应通过竞争性程序选择从业者。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必须确保个体工商户享有与其他经济主体平等竞争的权利,禁止设置限制性或歧视性条件,排斥个体工商户参与市场竞争。

  (八)探索“限时办结”和“超时默许”制度。对于依法确需前置审批或审查的行业和领域,审批部门必须在法定时限内办结,凡无法定理由超过时限未办结的,视为批准。

  (九)推行综合执法、联合执法,杜绝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各执法部门应依法履行职能,做到公开执法、透明执法和规范执法。强化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执法公平。

  (十)遵循“宽严有度”原则,改善监管方式。对首次违规、情节较轻的个体工商户,以劝诫教育为主。对屡教不改、行为危及公民人身安全和公共利益的个体工商户,则依法处理,坚决取缔其非法经营活动。

  (十一)完善个体工商户综合治理结构。鼓励个体工商户成立自律组织,制定业内经营行为自律规范,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组织的管理,实行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治理模式,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四、减轻个体工商户从业负担

  (十二)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月营业额在3000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库区移民、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城镇退役士兵和外出务工回乡农民,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市场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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