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融资平台要加强自身建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增强项目选择和资金运作的自主性,以市场方法实现政府的投融资管理功能。
第七条 省政府采取向融资平台注资、资产收购、投资补助、设立发展基金等多种培育措施和优惠政策,提高融资平台的综合还贷能力。
第四章 项目选择
第八条 政策性贷款项目原则在省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会谈纪要》确定的合作领域中选择。
第九条 政策性贷款项目由融资平台提出,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初审。
对于有收益的经营性贷款项目,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对无收益或还款能力不足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融资平台要明确还款资金来源,经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后将初审结果报联席会议。
第十条 所有贷款均须在贷款合同签署前明确还款资金来源和还贷责任主体。无收益或还款能力不足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需要财政负担全部或部分还款责任的,须在贷款合同签署前由联席会议报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国家开发银行对贷款项目实行独立评审,确定借款人、贷款品种、信用结构、贷款额度及期限。
第五章 贷款借入、使用和偿还
第十二条 融资平台要按照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在提款后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十三条 属于融资平台自身建设的和其他有还款能力的项目,由融资平台直接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按时还本付息。
第十四条 属于无收益或还款能力不足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由联席会议指定的融资平台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贷款偿还由融资平台按省政府明确的还款来源与额度申请还款资金,由融资平台负责按时还本付息。
第六章 资金监管
第十五条 融资平台及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建设内容和工期组织项目实施,有效控制建设成本,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