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政〔2007〕50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河南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七月三日
河南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融资平台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管理工作,使资金“借、用、还”与“责、权、利”相统一,确保政策性贷款合规借入、有效使用和按时足额偿还,根据河南省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会谈纪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建立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省政府分管基本建设和重大项目建设的副省长为召集人,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交通厅以及省级融资平台(以下简称融资平台)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能是:落实省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会谈纪要》确定的开发性金融合作事项,负责审定融资平台,推进平台建设,推荐合作项目,协调解决合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主要职责:
(一)审核融资平台推荐的合作项目,定期向联席会议呈报贷款项目建议;
(二)组织督促检查合作项目工程进度和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向联席会议报告贷款项目建设情况;
(三)定期与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沟通金融合作情况;
(四)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融资平台
第四条 融资平台为本办法的政策性贷款借款人。融资平台要严格执行联席会议各项决议,负责项目推荐、资金借入和偿还。
第五条 融资平台的设立经联席会议研究确定,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可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