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健全保障企业依法支付工资的长效机制,遏制产生新的工资拖欠
(九)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各省辖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抓紧完善有关企业工资支付的政策规定,指导、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工资支付的法律、法规,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职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职工工资。对确因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时支付工资的企业,要明确延期支付工资的程序、期限、责任以及对职工的法律、行政救济措施。对因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拖欠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对违反规定将工程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的工程总承包企业,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农民工工资的连带责任。
(十)全面建立企业欠薪报告制度。企业确因经营困难等原因须延期支付工资的,必须征得本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同意,并主动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报告延期支付工资的原因、时间、金额和涉及人数、企业财务状况、偿还工资计划以及解决措施等内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要严格督促企业按时偿还职工工资。对欠薪不报的企业,企业职工和工会有权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上级工会举报投诉,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同时要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日常监控,重点监控建筑施工、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行业有拖欠行为的企业工资支付情况。企业要逐月将工资支付情况报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对有欠薪苗头、经营者有逃匿迹象的企业,及时预警并采取措施解决。
(十一)在建设、交通领域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所有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分别按工程中标价的一定比例或有关规定,在当地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的开户银行预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对有拖欠行为的施工企业和其他企业进行重点监控。各级劳动保障、建设、工商、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强制企业在指定的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障金,实行专户管理,用于偿付拖欠工资。
(十二)强化工资支付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法律宣传和教育,增强企业的法制意识。加强对企业支付工资情况的举报专查和专项检查。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清偿,对拒不清偿的,要依法给予处罚;对发生工资拖欠且不履行报告程序的企业,要依法处罚并向社会公布,同时记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以及人民银行建立的企业征信系统;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暂停招投标、降低或取消资质,并对企业经营者及有关人员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十三)深化企业劳动工资制度改革。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指导、推动企业进一步转换经营机制,全面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工资分配制度,完善工资集体协商等职工民主参与决定工资的办法,形成人员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