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非因生产经营困难形成的工资历史拖欠问题,要通过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责令企业限期补发拖欠的工资,并依法予以处罚。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继续抓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对各类企业特别是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企业被举报投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督促企业尽快偿付。对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的工资拖欠问题,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重点督办,妥善解决。对长期无法解决的拖欠工程款案件,建设部门要督促、指导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六)加大支持力度。各省辖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支持企业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企业拟转让的空余土地优先纳入政府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及时实施土地收购和支付土地收购价款。加快企业土地资产变现,帮助企业通过土地变现等手段解决企业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在企业处置涉及金融债权的相关资产时,金融机构在依法维护金融债权安全的同时要给予大力支持。相关部门要对企业筹集资金的使用加强监管,确保用于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
(七)加强统计核查,制定清欠计划。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建立科学的统计报表制度,培训专职统计人员,组织精干力量开展企业拖欠工资情况的统计核查工作,逐户深入企业帮助做好拖欠工资的认定工作,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对企业调查认定的拖欠工资数额要建立详细的台账,内容包括拖欠工资的企业名称、拖欠数额、拖欠起止时间、拖欠原因、涉及人员清单等。要认真做好企业工资拖欠情况的统计汇总和逐级上报工作。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本地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工作计划,对清理工资历史拖欠和建立保障工资支付的长效制度作出具体安排,明确具体工作任务、时间进度和工作措施,分解和落实目标责任,确保完成目标任务。各省辖市要在2007年3月底前将本地清欠任务及工作计划报送省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办公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办公会议)办公室。
(八)强化督促检查,确保工作进度。各省辖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立足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加强对企业的工作协调和政策指导,督促企业落实责任,加大清欠工作力度。要在2007年6月底完成清欠任务的50%,9月底完成清欠任务的80%,力争11月底基本清理完毕。为确保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顺利进行,要加强督导和协调,及时了解掌握和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开展对解决工资拖欠工作的督查。从2007年3月开始,省联席办公会议办公室将按月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各省辖市要在每月5日前将本地工作进展情况汇总后报送省联席办公会议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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