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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办公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认定范围。拖欠工资是企业应发而未发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不包括欠发的下岗职工生活费、欠缴的社会保险费、集资款、抵押金等债务。应发工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企业工资分配制度规定的职工工资标准计算;企业因经济效益下降并经集体协商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相应降低工资支付标准的,按照降低后的工资标准计算,但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各省辖市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进一步明确拖欠工资的政策范围。
  三、推进企业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的措施和工作要求
  (五)分类解决问题。对因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产生的工资历史拖欠问题,要根据企业当前的生产经营状况,有针对性地采取不同办法和措施予以分类处理。
  凡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企业都应开立工资预留账户。劳动保障部门根据企业拖欠工资统计核查情况,向企业出具应当开立工资预留账户的证明,企业持证明到银行办理手续。银行根据企业的委托,将用于支付工资部分的销售回笼款、回收拖欠工程款等资金转入该账户,优先保证职工工资的发放。企业要加强对工资预留款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工会的监督。
  对当前生产经营已经正常的企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其在与本企业工会协商或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基础上,制订具体清欠计划,与职工签订偿还协议;定期对企业落实清欠计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限期清偿。在工资历史拖欠未全部清偿完毕之前,原则上不准提高工资水平。对有能力偿还而不积极偿还的企业,为督促其尽快偿还,企业须持《工资总额使用手册》逐月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工资总额使用备案手续,由开户银行监督支付,直至企业拖欠工资全部清理完毕。
  对停产半停产的企业,要指导和帮助其通过清理库存物资、催收应收账款等盘活资产的办法筹集资金,逐步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
  对具备改制重组条件的国有、集体企业,要加大改制重组力度,结合理顺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
  对长期停产、扭亏无望的企业,要采取关闭破产或依法破产等办法加快其退出市场步伐;通过转让土地使用权、变现资产等办法筹集资金,妥善安置职工并解决工资历史拖欠等问题。
  对自身确实无力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的国有、厂办大集体企业,其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可通过在系统内调剂资金或借款方式统筹解决。
  对负债严重的国有困难企业特别是其中的“三无”(无厂房、无设备、无土地)企业,政府可通过返还土地处置收益或者利用同级政府设立的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等办法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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