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农资综合直补的发放对象和依据
(一)补贴对象。享受农资综合直补的具体对象是全省范围内从事粮食等农作物生产的农民(含农垦系统国有农场的种粮职工)。农民承包地实施流转的,原则上补贴给原承包产,承包方与流转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补贴依据。按照粮食直补办法,以第二轮土地承包面积作为农资综合直补资金的计算、发放依据;第二轮土地承包尚未完成的地区,以及尚未实行土地承包的国有农场,以原计税面积为依据。其中对第二轮土地承包面积中现有的果树等经济林占用面积原则上不予补贴,具体由各市确定。
五、农资综合直补资金规模的核定
(一)省对市核定的农资综合直补资金规模包括两部分:一是存量规模,即以各市 2006年农资综合直补基本规模内实际补贴标准为基础,以农业部门提供的第二轮土地承包面积及国有农场耕地面积为依据,核定2007年粮食综合直补基本规模,其中对测算规模低于上年的市,按上年规模核定。对23个重点产粮县补助规模继续保持上年水平不变。二是增量规模,按可供分配的增量资金和第二轮土地承包面积及国有农场耕地面积,按照统一标准核定各市增量规模。
(二)市对所属各县(市、区)农资综合直补规模的核定,原则上参照省对市的办法进行。省对23个重点产粮县核定的额外补助规模,各市不得调整。
(三)按照市核定的补贴总规模,根据公示面积以县(市、区)为单位计算统一的补贴标准,对种粮农民发放。
六、农资综合直补资金的拨付和监管
(一)农资综合直补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农资综合直补资金通过省、市、县(市、区)财政部门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封闭管理,与粮食直补资金分账核算,单独反映,便于统计和监督。同时,要求以乡镇财政所为单位设立农资综合直补资金台账,确保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二)省级财政按核批各市的农资综合直补资金规模,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市,由市拨付到县(市、区);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在县农信社开设“粮食综合补贴资金”专户,并将补贴资金从粮食风险金专户及时拨付到“粮食综合补贴资金”专户;依据财政和农业部门核定的分配计划,县(市、区)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乡镇财政所在农信社设立的“粮食综合补贴资金”专户;农信社收到补贴资金及财政所和农经站共同提供的综合直补清单后,将补贴资金转入每个粮农存折账户,并按国家规定开始计息,同时由农经站告知广大农户补贴资金发放完毕,农户可凭存折和有效证件到农信社支取补贴资金。2007年农资综合直补资金兑付工作要在6月30日前全部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