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商场、市场内使用明火灶具的餐饮场所,应与营业区相对独立集中设置,在营业区内设置的熟食品加工零售场所应采用电热灶具。
六、营业区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并应成直线型,直通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米。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地上商场、市场和总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地下商店的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上方应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同时,在地面应设视觉连续的灯光辅助疏散指示标志。
七、柜台之间以及柜台组之间距离不得小于3米。
八、商品周转库应独立设置。独立设置确有困难,设置在商场、市场内的,应采用防火墙与营业、办公部分完全隔开,周转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商品周转库的防火、防烟分区和消防设施配置、安全出口的设置等应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有关仓库的规定。
九、营业区存放的商品不宜超过2日的销售量。
十、销售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商场、市场,只允许摆放、陈列无内容物的外包装。
十一、商品陈列、展示、测试、维修用电源与照明电源必须分开设置;停止营业时,应切断非照明电源。
十二、临时安装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应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并由专业电工安装。所安装的电气线路必须采用绝缘护套电缆。临时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的使用不得超过24小时,使用完毕应及时拆除。
十三、消防控制室应具有监视消防设备供电电源工作状态的功能,并配置相应的监视设备。消防控制室的联动控制设备对消防水泵、防排风机、防火卷帘等关键消防设备的控制必须建立手动直接控制启、停的硬件电路,并能直接显示工作、故障状态。
十四、商场、市场应建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制度,定期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
商场、市场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水泵接合器及距其40米范围内的消火栓应设永久性的固定标识。
十五、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水泵的控制设备必须置于自动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