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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商场市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商场市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
(辽政发[2007]2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商场、市场的消防安全管理,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辽宁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的商场、市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 2002)规定,除商业服务网点以外,在室内从事商品批发、零售的场所。
  二、商场、市场的消防安全管理除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本通告外,尚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标准《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相关规定。
  三、商场、市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挪用、停用、关闭、拆除消防设施和器材;
  (二)吸烟或违章使用明火;
  (三)使用电热器具、瓶装液化石油气和燃油、燃气取暖设备;
  (四)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
  (五)在配电设备周围0.5米以内放置可燃物;
  (六)在楼梯间、消防电梯前室、防烟楼梯间前室、疏散通道和防火卷帘下方,设置柜台或放置物品;
  (七)锁闭安全出口,遮挡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堵塞疏散通道;
  (八)占用疏散通道、防火间距、消防车道、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
  (九)改变防火、防烟分区和消防设施,降低装修材料的性能等级;
  (十)减少安全出口的数量及其净宽度,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
  (十一)任一层容纳人员超过安全疏散所允许的总人数;
  (十二)在营业时间内进行电气焊、油漆粉刷、内部装修等作业;
  (十三)在四周搭建违章建筑,设置影响消防扑救的架空线或遮挡排烟窗的广告牌等障碍物;
  (十四)搭建、构建夹层;
  (十五)加工、存放天然棉、人造棉和软质聚氨酯泡沫;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商场、市场内动用明火作业,须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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