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从2006年7月1日起企业离休人员
和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的退休老工人按照国家机关同类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
(晋劳社厅发〔2007〕11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中央驻晋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等四个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发〔2006〕47号)精神,按照晋劳险字〔1997〕250号文件规定,决定从2006年7月1日起,为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休老工人(以下简称“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的退休老工人”)比照机关同类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加离退休金标准:离休人员,正处级每人每月增加670元,副处级490元,科级及以下职务350元;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330元。
按照上述标准,对在执行晋劳社明电〔2006〕13号文件预发期间的不足部分予以补齐。
按上述标准增加的离退休金,作为计发一至两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
二、列入《山西省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和类别名单》县区(见附件)中的企业(含中央、省属、市属驻地企业)离休人员和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的退休老工人按下表所列计发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再增加离退休金:
单位: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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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务 │ 离休人员 │符合劳人险〔1983〕3号 │
│ │ │ 文件的退休老工人 │
│ 标准 ├─────┬─────┬─────┬─────┴─────┬─────┤
│ │ 厅局级 │ 县处级 │ 乡科级 │ 技师以上 │高级工以下│
├─────┼─────┼─────┼─────┼───────────┼─────┤
│ 一类区 │ 110 │ 90 │ 75 │ 64 │ 56 │
├─────┼─────┼─────┼─────┼───────────┼─────┤
│ 二类区 │ 200 │ 170 │ 140 │ 119 │ 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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