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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旅游规划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九条 规划评审前,主持方应对规划编制质量进行审查,确定符合规划编制程序和要求,没有重大质量问题的,方可组织评审。
  第十条 旅游规划应于评审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送达各评审委员。

第四章 评审委员会的组成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由主持方负责邀请组建。
  第十二条 评委成员数量为奇数,省级主持评审的评审委员会一般不少于9人,市级主持评审的评审委员会一般不少于7人,其中1人为主任。根据需要可设副主任1-2人。
  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主持方提名产生。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应根据规划内容选聘经济分析、市场开发、旅游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工程建筑、文物园林、地质交通等方面专家,以及旅游规划管理和有关部门管理官员等人员组成。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的确定应注重省内外专家结合、中青年专家结合、旅游与相关专业结合、旅游与相关部门结合。
  省旅游局负责建立旅游规划评审人员专家库。评审委员会专家成员原则上从专家库中选聘,部门管理成员由各相关工作管理部门委派业务工作人员担任。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本省或本地区专家不宜少于三分之一,行政管理部门成员不宜多于三分之一,部门成员原则上不应担任评审委员会主任。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选聘熟悉旅游业务或规划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专家,评审会议召开前,一般应组织专家实地考察。

第五章 评审主要内容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及技术标准,围绕规划的定位、目标、结构、内容、深度等方面对规划文本进行技术评定。
  第十八条 规划文本内容必须符合《旅游规划通则》各项要求。评审重点为:
  1、旅游产业定位和形象定位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客观性。
  2、规划目标体系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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