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旅游规划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规划的科学性、可行性和指导性,规范旅游规划评审工作,提高旅游规划设计质量,依据国家标准《旅游规划通则》(GB/T18971-2003)、国家旅游局《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陕西省旅游局《陕西省旅游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规划审批实施前,须进行评审,并遵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旅游规划包括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开发建设规划。旅游发展规划包括省、市、县(区)级旅游发展规划;旅游开发建设规划包括旅游区(点)规划、旅游线路规划、旅游项目规划及旅游专项规划等。
第二章 评审工作程序
第四条 旅游规划评审实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制度。
第五条 旅游规划评审应采取会议评审方式。
第六条 评审工作分三步进行:旅游规划编制单位应根据工作任务首先提交规划大纲,由委托单位组织评议审定;规划编制过程中编制单位应组织方案研讨,集思广益,优化规划模式;最终规划成果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省级、市(区)级旅游发展规划、4A级以上(含4A级)旅游区旅游规划应安排进行中期评审。
第三章 评审工作主持
第七条 旅游规划评审工作由旅游规划委托单位提出申请,上一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主持组织评审。旅游规划评审原则上分省、市两级进行。
第八条 省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旅游发展规划、省级旅游区(点)和4A级(含4A级)以上旅游区(点)规划、重点旅游区域和线路及项目规划、重点专项规划等的评审组织工作;
市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区)级旅游发展规划、市级旅游区(点)和3A级(含3A级)以下旅游区(点)以及未评定等级旅游区(点)规划、一般旅游区域和线路及项目规划、有关专项规划等的评审组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