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对乡村旅游发展的分类指导
(十五)提升各种类型的“农家乐”经营项目内涵与服务水平。以农户家居和农、林、牧、渔及园艺等农村资源为载体的“农家乐”经营项目,是现阶段乡村旅游的基本形式,也是现阶段最有中国特色的乡村游。要突出引导农家乐经营户按照“一村一品”和“一家一艺”的发展思路不断提高经营服务水平,避免简单的模仿照搬;要引导有条件的“农家乐”项目逐步形成品牌化发展,避免低层次的价格竞争;要以城镇居民休闲需要为目标,突出乡村和农民生活特点,形成乡土文化氛围,避免盲目求大求洋;要制订实施厕所、排污和垃圾处理等基本生活设施标准,逐步提升和规范接待服务水平;要加强政府引导,在“农家乐”旅游发展到一定规模的地区,及时推动“农家乐”旅游的卫生、排污、采购、促销等方面的专业化合作;要着意培育市场机制,在“农家乐”旅游形成一定经济带动能力的乡村,适时推动接待分工、农副产品加工分工和旅游商品生产分工,形成“农家乐”旅游的产业化提升。
(十六)拓展和深化观光型的乡村旅游。以各类风景资源为主要依托的观光型的乡村旅游,是现阶段乡村旅游的重要组成。要明确发展定位,引入景区管理模式,提升经营和服务水平;要保持农村生态环境,增强亲和性、知识性、参与性等体验内容,加强休闲度假功能;要拉长乡村旅游的产业链,促进农业生产与旅游、商贸、流通等的紧密结合;要积极探索多样的组织开发方式,妥善处理开发商与社区关系。
(十七)保护性挖掘民俗民族文化型乡村旅游。按文化型产品开发的对国内外客源市场具有较大吸引力的民俗民族特色村寨,是乡村旅游产品体系中的精品。对于具备开发潜力的民族民俗文化村寨,要引导和激发当地居民对本民族文化传统和生活方式的认同性与自豪感,形成自发保护的内在动力和永久机制;要帮助制定高水平的规划和项目策划,重点挖掘原生态古村落、民族村寨和民俗风情的文化内涵、民族风俗以及生产生活特色,选择符合当地实际的发展方式;要参照国家对文物遗迹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方式,加强对文物遗迹和民居、街道等古老建筑的保护,反对破坏风貌的拆建;要引进民族、民俗、历史、人类文化学等多学科的专家共同研究、开发和监测,引导高水平的开发和高水平的旅游欣赏。
(十八)积极推进旅游型小城镇建设。有旅游开发价值的小城镇,多数具有突出的地方特色和悠久的历史文化,一般易于集散、体量适中,是乡村旅游中有很大发展潜力的形式。要按照国家旅游局和建设部共同形成的旅游小城镇开发理念,按照城乡规划和旅游发展的要求,结合城镇改造做出特色,避免照抄大城市、照搬大主题公园的做法;要加强多部门之间的合作与协调,着力完善旅游配套和功能建设,提升旅游型小城镇价值;有条件的市县,要以旅游型小城镇的建设来促进当地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加快城镇化进程,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要注意将小城镇发展和延续历史传统、改善生态环境结合起来,做到文化型开发,永续利用。
(十九)摸索各种类型的乡村旅游模式。要鼓励和肯定围绕当地特色资源和市场需求,探索各类乡村旅游发展模式的做法。要加强资源普查和开发统筹工作,提高农业资源的综合利用率,协调旅游资源的合理配置。各地已经总结的特色产业带动型、都市村庄型、景区依托型、农场庄园型、特色技艺展示型等多种类型的乡村旅游发展模式,都有不同的发展规律和特点,要引导各种模式个性化发展,推动各种模式间的优势互补。要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涌现出的小康新村型等模式的展示和推广作用。在乡村旅游发展中,要至始至终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保持乡村旅游发展多样性,反对简单化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