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示范点接待人数和经济效益为200分。
2、示范点的社会效益150分。
3、示范点生态环境效益50分。
4、示范点的旅游产品100分。
5、示范点的旅游设施140分。
6、示范点的旅游管理60分。
7、示范点的旅游经营130分。
8、示范点的旅游安全80分。
9、示范点的周边环境和可进入性60分。
10、示范点的发展后劲评估50分。
11、示范点附加分值项目50分。
(以上各项分档计分标准与分值见附表)
(三)申报与审核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有关注意事项及要求。
1、申报单位必须提供真实数据,不得造假。否则取消其工农业旅游示范点资格。
2、示范点有统计数据项目的,以上一年实绩为准,开展旅游经营活动不满一年但已满上半年或下半年的,则以本年度上半年或下半年实绩为主。
3、示范点接待人数,指在标准规定时间内所接待的参观人数总和。
4、示范点旅游收入,指在标准规定时间内,示范点通过提供“食、住、行、游、购、娱”旅游服务所得的各项收入总和。
5、间接提供劳动就业岗位数,指通过示范点兴办旅游业而在区内、外从事为旅游示范点间接服务的其他岗位总和。
6、科技、教育和对海内外开放的军队、武警训练场所等旅游点,比照工业旅游示范点检查计分。
四、对创建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的奖励和扶持政策
1、省旅游局对每个创建成功的“全国农业旅游示范点”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
2、省旅游局在旅游规划、旅游项目建设、旅游市场促销和旅游人才培训等方面,对创建工农业旅游示范点单位予以优先支持。
3、各市(区)旅游局也要研究制定管理办法和奖励措施,促进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经营与管理水平全面提升。
五、关于加强工农业旅游点培育与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省旅游局为加强全省工农业旅游点培育与管理工作。决定设立全省工农业旅游开发与管理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办公室设在省旅游局政策法规处。主任由赵正宁处长兼任,副主任由郭明历副处长兼任。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旅游局应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要确定一名领导同志主管此项工作,并落实一个工作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使全省工农业旅游示范点培育与管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加强本辖区工农业旅游开发与管理工作。定期分析研究工农业旅游开发与管理工作发展情况,上传与交流工作信息,发现和解决工农业旅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附: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审核标准一览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