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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家乐旅游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条 农家乐经营者对旅游活动中可能出现危险的区域和项目,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农家乐旅游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经营者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应急处置,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公安、安监、卫生、环保、质监、旅游等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农家乐旅游服务从业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从事饮食业及其他直接为游客服务的人员,应按国家规定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第十二条 农家乐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出售商品和服务收费应当明码标价,货真价实。
  第十三条 农家乐旅游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手段从事经营活动:
  (1)强行拉客、欺客宰客;
  (2)强迫游客购买商品或接受有偿服务;
  (3)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
  (4)欺行霸市,诋毁其他农家乐名誉;
  (5)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根据各地农家乐旅游发展规模和实际情况,对农家乐旅游服务逐步实施质量等级管理制度,质量等级评定实行自愿申请的原则。申请质量等级评定的,应当向当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市(区)和县(区、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质监、卫生、环保、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并邀请有关专家、企业管理人员等建立当地的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制定《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的划分及评定标准》,并负责实施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的评定与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经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评定,对符合等级评定标准的农家乐经营户,发给相应的服务质量等级标志,农家乐旅游服务经营者可以在服务经营活动和宣传促销中使用。
  未经服务质量等级评定的农家乐,不得使用服务质量等级标志。
  第十八条 对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星级农家乐旅游经营户服务质量的监督。对服务质量达不到标准的,应当帮助经营者采取措施,限期整改。逾期仍不能达到服务质量等级标准的,应降低或取消旅游服务质量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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