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农家乐旅游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省旅游局发布)
第一条 为了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农家乐旅游经营行为,提高我省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促进陕西农家乐旅游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第二条 农家乐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利用庭院、果园、花圃等田园景观和自然生态、乡村人文资源,为游客提供以农业体验为特色的观光、娱乐、劳动、住宿、饮食等服务的经营实体。
第三条 全省对农家乐旅游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家乐旅游服务指导与督察工作。各市(区)、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家乐旅游服务管理工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与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农家乐旅游服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农家乐旅游应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突出特色、规范经营、有序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健全旅游服务质量投诉制度,设立公开投诉电话,受理游客的投诉。
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游客的投诉应当调查核实,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者。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投诉,应当在2日内移交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调查核实,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者。
第六条 县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农家乐旅游的行业管理、业务指导、教育培训、质量监督、宣传促销等工作。
第七条 鼓励经营农家乐的农户、村、组,成立农家乐旅游协会,制定协会章程和管理办法,实行自律管理。
第八条 凡从事农家乐经营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家乐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及从业人员《健康证》。
第九条 农家乐旅游服务设施和安全设施以及就餐环境、垃圾处理、污水和油烟排放,应当符合卫生、环保、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