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突出贡献运动员和教练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巢政办〔2006〕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开发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巢湖市突出贡献运动员和教练员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六月七日
巢湖市突出贡献运动员和教练员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运动员、教练员在国际和全国比赛以及全省运动会上拼搏进取,创造优异成绩,为国、为省和为市争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参加国际和全国比赛以及全省运动会有功人员的奖励,坚持突出金牌、突出贡献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对运动员、教练员等有功人员的奖励,主要依据其在国际和全国比赛以及全省运动会上对我市所做的贡献,同时结合政治思想、道德作风、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表现综合评定。
第二章 国际和全国比赛奖励
第四条 对获得奥运会前三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对获得四至八名的运动员奖励按同周期带入全省运动会(指综合性运动会,下同)的计牌计分口径进行奖励。以上获奖运动员的教练员、输送单位和输送教练员的奖励总额按该运动员所获奖金的50%评定。
第五条 对获得世界锦标赛、世界杯、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全国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和全国冠军赛等前八名的运动员及其教练员奖励按同周期带入全省运动会的计牌计分口径进行奖励。
第三章 全省运动会奖励
第六条 对获得以下名次的教练员、运动员,给予精神奖励和升学照顾。
(一)对所带训满两年的运动员在一届省运会上获得3枚以上金牌(含3枚)的国家在职教练员,市政府记二等功一次。对所带训运动员获得省运会金牌的女性教练员,市妇联授予“三八红旗手”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