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新型墙材专项基金的征管工作。除国务院及其财政部门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或者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或者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各县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足额向市财政部门解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逾期不缴的,由市财政部门在办理结算时扣缴入库。
(六)加快墙材结构调整。各县区、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充分发挥投资、税收、价格等经济政策的引导和调控作用,推动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的发展。市、县区发改、财政部门在安排使用预算内基建投资(含国债项目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时,加大对开发技术含量高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支持力度,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好国家扶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加强对砖瓦窑场(厂)的税收管理,依法征税。各级经济、发改、建设等部门要充分利用我市水泥与石膏资源优势,扶持新型墙材骨干企业发展,加快墙材结构调整与新型墙材产业发展步伐。
(七)大力推进技术进步。市经济、发改、建设、科技等部门要适时发布和调整我市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方面鼓励、限制、淘汰的技术、产品、材料和工艺目录,推动绿色建筑、低能耗或超低能耗建筑的示范工作。各级在墙改基金预算中应有试点工程的补贴资金,用于节能建筑试点和新型墙材的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与推广。科技部门要支持新型墙体材料及节能建筑技术的研发和应用示范。市有关部门要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切实做好“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
(八)加强宣传教育。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与监督作用,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重要意义,普及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科学知识,加强业务培训和信息交流,不断提高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的技术、监管和服务水平,努力营造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将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列入工作的责任目标,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发展目标、推广重点与政策措施,抓好落实。为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市政府决定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经济、建设、国土资源、发改、财政、农业、科技、工商、质监、税务、环保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领导小组,市经委作为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办公室为具体办事机构。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协作,共同做好墙体材料革新与节能建筑推广工作。各县区政府要健全机构,明确行政主管部门,确保该项工作有序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