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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缴费比例。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为28%,其中职工个人承担8%。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比例为20%,其中,城镇个体工商户雇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业主和雇工共同承担,雇工本人缴纳8%,雇主缴纳12%。协议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职工缴费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市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若干规定的通知》(巢政办〔2002〕69号)第七条规定办理。

  (三)个人帐户规模。从2006年1月1日起,参保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入比例统一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帐户。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一)基金征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设立市养老保险基金统筹专户,用于全市养老保险费的归集和养老金的拨付。养老保险费的征缴方案由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同级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直接缴入同级国库。县区财政部门每月2日前将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国库直接划缴到市养老保险统筹专户;市本级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市财政部门在月末划拨到市养老保险统筹专户。

  养老保险基金必须做到应收尽收。在确保年度征缴任务完成的同时,着重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清欠力度,市审计、财政和劳动保障等部门对县区养老保险基金要进行专项审计,并列出清理回收计划。对于改制企业历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应在改制时严格按照清偿程序,一次性补缴完结。对资产暂时不能变现的,可以按计划在三年内补缴到位,资产变现不足部分和“三无”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由同级财政安排资金兜底。

  (二)基金拨付。县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25日前将下月养老保险基金用款计划报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经初审后连同市本级支出计划汇总编制全市月度基金支出计划,于每月5日前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定下拨数额;市财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下拨,及时将养老保险基金拨入市养老保险基金支出专户和县区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县区财政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同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基金支出专户。

  为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县区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应当保留一个月的养老金发放周转资金。

  (三)基金预算和决算。

  1、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年年底前,按照市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包括征收分类管理情况)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预测,编制下年度预算草案。县区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在县区劳动保障和地税部门复核、财政部门审核前,应预先征求市相关部门意见,经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市及县区要积极调整支出结构,确定本级财政每年用于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额度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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