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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巢政〔2006〕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开发区管委会:

  《巢湖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业经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巢湖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增强全市基本养老保险保障功能,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实施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4〕29号)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现就我市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制定如下办法。

  一、市级统筹的实施范围、基本形式和基金来源

  (一)实施范围。本市行政区内的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以及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内的城镇各类从业人员,统一纳入市级统筹。

  (二)基本形式。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统一缴费政策、统一基金管理和使用、统一待遇计发办法、统一业务经办流程,实行基金统一征收,统一支付。

  (三)基金来源。

  1、各类参保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

  2、城镇个体劳动者(包括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业主和雇工,下同)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

  3、市、县区财政补贴收入;

  4、省以上财政转移支付收入;

  5、利息收入;

  6、其它收入。

  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比例和个人帐户规模

  (一)缴费基数。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上年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工资总额的计算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依据。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城镇个体劳动者以本人上年月均实际收入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

  参保单位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月均实际收入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应以60%为缴费基数(今后如省对缴费基数有新规定,从其规定);月实际收入超过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列入缴费基数;无法确定月实际收入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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