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任务完成率。根据省下达的征缴任务,参考上年度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财务年报和地税机关征收实际入库决算数,结合本年度参保扩面、缴费人数变动、工资增长幅度等因素,核查缴费基数,实际缴费人数、当年新增缴费人数和历年欠费回收,考核应收尽收和本年度征缴任务实际完成情况。
(三)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社会化发放。
第八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统筹办在年度决算时组织实施,并在全市通报年度考核结果。其考核方法和步骤如下:
(一)市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和市直、县区各项考核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的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建立相应管理台帐,报市统筹办。
(二)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于考核前按各自职责对本部门本系统年度工作完成情况作出初评,初评结果报市统筹办。
(三)市统筹办对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年度综合考核,形成考评意见,提出调剂补贴和奖惩计划,报市政府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目标考核实行百分制。具体分值如下:
(一)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任务(10分)。完成目标任务的得10分,每下降2个百分点扣1分。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任务(80分)。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任务完成情况按年度任务、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三部分进行考核。
1、完成年度征缴目标任务的得60分。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2分。
2、完成实际缴费人数占参保人数比例任务的得10分。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1分。
3、完成缴费基数任务的得10分。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1分。
(三)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社会化发放(10分)。
1、养老金全年按时足额发放得5分,未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分。
2、社会化发放率100%得5分,低于100%的不得分。
第十条 目标考核分数作为确定各级养老保险基金预算收支缺额时市统筹基金调剂补贴的依据。
(一)考核满100分的,当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预算收支缺额,由市统筹基金全额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