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城市规划区内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巢政办〔2006〕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开发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巢湖市城市规划区内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八月六日
巢湖市城市规划区内民用建筑防空
地下室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的维护管理,提高防空地下室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以及国家人防办《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是指对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进行维修、保养、保护的计划、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的所有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
第四条 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要求、分工负责、定期维护、保障使用、损坏赔偿、拆除补建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域内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市公安、消防和环保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的有关工作。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所属单位负责防空地下室的维护保养和安全管理。
第六条 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单位应建立以下工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