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7]8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现将《甘肃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甘肃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行为,切实保障农民工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权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意见》(甘政发〔2006〕5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在工程开工之前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3%向银行专户存储的工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基本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在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建设单位缴纳保证金,各级劳动保障、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管理保证金。
第四条 保证金实行层级监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由省级项目审批主管部门管理的建设单位保证金的管理工作。市州、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由市州、县市区项目审批主管部门管理建设单位保证金的管理工作。外埠建设企业保证金管理工作由建设项目所在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管理。
第五条 依照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权限,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报告审批前,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向建设单位发出《甘肃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通知书》,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向施工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交纳保证金后,按程序核发施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