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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农村地区劳动用工监管工作的通知


  用人单位招用职工,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与职工本人签订,不得代签。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等财物,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暂住证、资格证等证件。

  用人单位招用职工后要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劳动用工备案。考虑到农村地区用人单位职工较少,用人单位应在8月底前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全体职工用工备案手续。以后新招职工应在招用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新招用工备案手续。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也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或解除用工备案手续。

  依法支付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应当编制规范的职工全员花名册、工资册。职工工资包括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省政府规定的当地最地工资标准,其中煤矿执行省政府规定的行业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将工资支付给职工本人。工资支付的日期由劳动关系双方约定,至少每月支付一次。严禁违反最低工资规定、恶意克扣拖欠职工工资。

  严格执行工时和劳动保护规定。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工时工作制,即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用人单位由于工作需要,依法律规定安排加班并支付加班工资。如果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必须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天。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省的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职工加班。要按照劳动安全和职业病防治的要求,采取必要的劳动安全措施,对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新招用时必须组织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并且定期组织健康检查,免费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准安排未成年工和女工从事国家规定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食宿条件必须达到《山西省流动就业人员食宿条件基本标准》。

  依法处理劳动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尊重和保障职工的基本人身权利。农村地区用人单位要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严禁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严禁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职工人身安全;严禁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职工;严禁以恶劣劳动条件和严重环境污染,损害职工的身心健康。职工遇有上述情形,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并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相应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责任,并接受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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