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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农村地区劳动用工监管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农村地区劳动用工监管工作的通知
(晋劳社明电[2007]23号)


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加强农村地区的劳动用工监管工作,维护广大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农村地区劳动用工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加强农村地区劳动用工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感。

  最近,我省农村地区发生了大量小砖窑非法生产非法用工现象,甚至在个别地方发生了拐骗民工、招用童工、打骂体罚、强迫劳动、限制人身自由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直接干扰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一定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地区劳动用工监管的重要性、紧迫性,要认真总结汲取教训,特别要针对农村地区非法用工监管不到位、执法机制不健全的问题,采取行之有效措施,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与相关执法部门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劳动用工长效管理机制,推动我省农村地区劳动用工监管工作步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二、全面规范农村地区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行为

  农村地区的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职工在企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严格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内部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在发展生产、提高效益的同时,在尊重人权、保护劳动者权益等方面,尽到自己责任。

  明确用工主体资格。农村地区开办小砖窑、小煤矿、小作坊等,必须依法成立或批准,并取得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否则视为非法用人单位,不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属无效合同。劳动保障部门在巡查或受理举报中发现此类问题,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查处,并密切配合做好有关维护劳动者权益事宜。

  规范招收录用行为。农村地区小砖窑、小煤矿、小作坊等用人单位招用职工要依法制定招工简章,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情况,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录用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并建立招用人员登记核查制度。录用登记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被录用人的姓名、性别、籍贯、出生年月、居民身份证号等基本情况。用人单位招用职工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等应当妥善保管待查。严禁招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招收使用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必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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