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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地区用人单位劳动合同书》范本的通知

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国家标准工时工作制,即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或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

  第六条 甲方应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1天。

三、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

  第七条 甲方于每月日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将工资直接支付给乙方本人,工资不低于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元。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包括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省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中,煤矿执行省政府规定的行业最低工资标准和艰苦岗位津贴标准。

  第八条 甲方提供食宿条件应当符合《山西省流动就业人员食宿条件基本标准》,不得折算为乙方工资。

  第九条 甲方应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乙方应予支持配合。

四、劳动保护和人身安全

  第十条 甲方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招收使用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必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第十一条 甲方应从招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甲方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和女工从事国家禁忌从事的劳动。女工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待遇,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甲方要按照劳动安全和职业病防治要求,采取必要的劳动安全措施,免费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四条 甲方应保障乙方的基本人身权利和生命安全,不得有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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