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实行经营者收入与职工收入挂钩办法
要将职工工资增长状况作为企业经营者业绩考核的基本内容,实行经营者收入与职工收入挂钩办法,确保一线职工工资与经营者收入同步增长。一线职工未增加收入的企业,不得通过任何方式为领导层增加收入。凡没有完成清理拖欠职工工资任务或新增拖欠工资的企业,其经营者不得领取报酬;实行年薪制的,不得兑现经营者年薪。企业要采取有力措施,保障一线职工的工资随企业的发展而提高。企业一线职工工资水平低于上年所在地级市职工平均工资60%或本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以及两年未增资或工资增长缓慢的,在安排工资增长时,要予以倾斜。其工资增幅应当高于本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五、加强劳动定额标准管理
企业应按照科学合理的要求,制订符合本企业实际的劳动定额标准,应使同岗位90%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劳动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能够完成企业制订的劳动定额标准。随着企业发展、技术进步及劳动技能提高,要及时修订原有劳动定额标准。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企业,要在合理认定职工劳动技能和劳动强度增加对企业经济效益增长贡献的基础上,适时制订和调整计件单价,使职工工资随着经济效益的增长而增长。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在日法定工作时间以外、休息日和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工资。
六、建立职工民主参与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
企业应当积极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提高企业工资分配中的职工参与度,形成企业工资共决机制,确保每个职工分享企业发展的成果。企业的岗位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工资支付等分配制度以及工资增长方案、劳动定额标准和计件单价等,应广泛听取职工意见和建议,通过集体协商和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程序制定,并接受职工的监督。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应将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价位和人工成本信息作为重要参考依据。效益持续增长而两年未增加职工收入的企业,必须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企业支付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工会组织积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加强对工资协议执行情况的监管,依法维护职工参与工资分配和获得劳动报酬的权益。要认真做好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工作,指导企业完善分配制度,规范工资分配行为,促进企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