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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工作的指导意见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工作的指导意见
(晋劳社厅发〔2007〕81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加强对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的调控和指导,理顺分配关系,增加职工收入,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认真贯彻落实企业工资分配宏观指导要求

  本省辖区内的各种经济类型企业要结合本企业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三项制度,在生产发展和经济效益提高的前提下,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合理确定本企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逐步提高职工工资水平。要根据省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和本企业的经济效益状况,合理制订当年的职工工资增长方案;要根据经济效益和劳动者岗位贡献等情况,参考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布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合理确定各类职工工资水平;要加强人工成本管理,定期进行人工成本总量、结构和投入产出情况的统计、分析,根据行业人工成本信息,合理确定本企业人工成本水平,妥善处理经济效益和人工成本的关系。

  二、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

  企业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必须按照不低于省政府颁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不得采取用最低工资替代岗位工资的做法,人为或变相压低职工工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最低工资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拒不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以及利用提高劳动定额、降低计件单价、任意延长工作时间等手段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坚决制止和纠正以执行最低工资为借口降低职工工资水平的做法。

  三、完善企业内部分配管理

  企业要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和工资支付制度。在科学的岗位设置、定员定额和岗位测评基础上,严格绩效考核,合理确定经营管理、专业技术及生产服务等各类人员的工资报酬。要根据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规范工资支付项目、支付形式、支付周期等内容,并对加班加点、病假等特殊情况的工资支付做出明确规定并认真执行。企业制定、修改、废止基本工资制度和工资支付制度应通过集体协商或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确定,并向本企业全体劳动者公布,同时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要求,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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