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机构须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申请机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合格者授予评价机构资格。
第五条 监督管理
(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安全评价机构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资格复审。
(二)安全评价机构从事评价活动必须向委托方提交有效的单位资格和人员资格证明。未取得安全评价资格的机构不得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三)有安全评价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得在两个(含两个)以上中介机构注册执业。
第六条 安全评价应由企业自主选择评价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企业接受特定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评价活动,不得干预中介机构的正常服务活动。
第七条 承担安全评价业务的中介机构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负责。
第八条 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由发证机关给予警告、停业整顿、取消资质的处罚:
(一)资质条件发生变化,达不到有关要求的;
(二)资质有效期超过三个月未办理换证手续的;
(三)评价报告两次未通过评审的;
(四)超越资质规定范围开展业务的;
(五)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和有关技术报告的;
(六)违背职业道德,有失公正的;
(七)管理混乱,特别是违反国家财务制度滥收费用的;
(八)擅自设置分支机构、转借资质、转包项目的;
(九)从业人员中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的;
(十)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九条 省外安全评价机构在我省境内从事安全评价,应先到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后方可开展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