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安全监管局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评价机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安监管发[2004]37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我省安全生产评价机构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评价人员的从业行为,确保安全生产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严肃性,现将《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评价机构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全生产评价机构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安全生产评价机构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评价人员的从业行为,确保安全生产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严肃性,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安全生产评价中介服务体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境内所有从事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和专项安全评价工作的机构。
第三条 评价机构资质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二)具有专门从事安全评价的固定场所和工作条件及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三)主管安全评价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经历,并已取得安全评价人员资格。
(四)具有10名以上注册安全评价资格人员,其中至少有三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5年以上安全生产工作经历的安全评价人员。
(五)聘有与业务相适应的注册安全评价人员及技术专家。
(六)能够独立完成评价中主要职业危险、有害因素的调查分析和主要职业危险、危害程度的预测,对技术文件有分析审核能力并能独立编写安全评价报告。
(七)具有能够独立完成现场进行检测、分析的仪器设备。
第四条 申请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