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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开展酒类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开展酒类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渝商委发〔2006〕8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经开区、高新区商贸主管部门:

  为了切实贯彻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重庆市酒类商品管理条例》,全面深入持久地推行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和随附单溯源制度,确保全年备案登记率和随附单使用率达到90%以上,我委决定在全市统一开展酒类流通执法检查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时间

  从2006年7月1日起至2006年9月30日止,凡已开展备案登记和随附单溯源工作的区县(市)均应开展专项检查。在此期间,各区县(市)商贸主管部门每周应安排2次以上的执法检查(不含委托执法)。

  二、专项检查内容

  1、经营者销售的酒类商品是否产自于具有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

  2、经营者是否履行了备案登记手续;

  3、经营者是否执行随附单溯源制度;

  4、经营者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三、专项检查范围

  主要限于酒类流通环节的酒类经营者,包括批发商、零售商、餐饮场所、娱乐场所以及酒类生产企业的销售部门,其中对于生产企业的销售部门、总经销、总代理、较大批发商、连锁经营企业的配送中心、大型零售卖场、大型餐饮场所、大型娱乐场所的检查面应当达到100%。

  四、专项检查处罚依据

  对于经营者销售的酒类商品无酒类生产许可证的,依据《条例》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进行处罚。对于经营者没有履行备案登记手续的,依据《办法》第六条和第二十七条进行处罚。对于经营者没有执行随附单溯源制度的,依据《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二十八条进行处罚。

  五、专项检查要求

  1、注意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以教育、警告、责令改正为主,罚款、没收财物为辅的原则,坚持人性化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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