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开展酒类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渝商委发〔2006〕8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经开区、高新区商贸主管部门:
为了切实贯彻商务部《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
重庆市酒类商品管理条例》,全面深入持久地推行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和随附单溯源制度,确保全年备案登记率和随附单使用率达到90%以上,我委决定在全市统一开展酒类流通执法检查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时间
从2006年7月1日起至2006年9月30日止,凡已开展备案登记和随附单溯源工作的区县(市)均应开展专项检查。在此期间,各区县(市)商贸主管部门每周应安排2次以上的执法检查(不含委托执法)。
二、专项检查内容
1、经营者销售的酒类商品是否产自于具有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
2、经营者是否履行了备案登记手续;
3、经营者是否执行随附单溯源制度;
4、经营者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三、专项检查范围
主要限于酒类流通环节的酒类经营者,包括批发商、零售商、餐饮场所、娱乐场所以及酒类生产企业的销售部门,其中对于生产企业的销售部门、总经销、总代理、较大批发商、连锁经营企业的配送中心、大型零售卖场、大型餐饮场所、大型娱乐场所的检查面应当达到100%。
四、专项检查处罚依据
对于经营者销售的酒类商品无酒类生产许可证的,依据《条例》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进行处罚。对于经营者没有履行备案登记手续的,依据《办法》第六条和第二十七条进行处罚。对于经营者没有执行随附单溯源制度的,依据《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二十八条进行处罚。
五、专项检查要求
1、注意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以教育、警告、责令改正为主,罚款、没收财物为辅的原则,坚持人性化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