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没有也不租赁储存场所从事批发业务的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主管人员应当提交处务会议研究决定;
(二)对有储存场所(含租赁场所),且为重大危险源的申请人,主管处长、主管人员、有关专家应现场核查材料的真实性和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主管人员应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严格审查,并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真实负责。
第五条 处长应召开处务会议审查、讨论主管人员提交的合格材料。
(一)研究决定没有也不租赁储存场所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
(二)审查有储存场所(含租赁场所)且为重大危险源的申请人的材料。
第六条 分管局长召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主管处室提交的申请人的申请。
(一)认定主管处室研究决定的申请人的申请;
(二)研究决定有储存场所(含租赁场所),且为重大危险源的申请人的申请;
(三)研究决定其他申请人的申请。
第七条 局长办公会议决定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由局文印室打印,主管处室送达。
第八条 主管人员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并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主管人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及程序,审批、发放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 主管处室应当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经营许可证审批、发放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主管人员和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申办程序的事项予以通过或者许可的;
(二)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具备法规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许可或者发现违反《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行为不予查处的。